对生命禅院的迫害是违背宪法的行为

雪峰

一年多来,地方政府对生命禅院的打击和迫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八条。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对生命禅院的迫害和打击同时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第十七条(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也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以上所诉有大量铁的事实可证明。

生命禅院的理论是建立在事实、科学、逻辑、灵觉和古今中外历代贤哲的思想之上的,生命禅院创建的第二家园生产和生活秩序完全符合人类梦寐以求的美好理想追求,几年来的实践中,第二家园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背宪法的行为。

希望中国政府维护宪法的尊严,彻底地解决发生在中华大地上迫害生命禅院这一违宪行为,惩治参与迫害的所有人员。

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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