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楚雄市地方政府还回我们的三分院

雪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地方政府强行收回我们的三分院,且没有按照土地征用的程序进行,我们至今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一分钱,且已经被逼出家园一个多月,我们的私有财产已经受到侵犯,这违背了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初村委会来人通知,说是政府要征用我们居住的地方,我们明确表示,既然是政府征用土地,我们无条件服从并配合,请一切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征用法规进行,我们并提出出示政府征用土地的相关文件。后来,既不出示政府征用土地的文件,又不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最后演变成了说是村民们土地不够,要收回合同收回土地,既然如此,那就协商解决,但你们没有协商的诚意,完全是想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我们,所以,我们拒绝。

随后,前往三分院的道路被挖断,电源线和电话线被切断,大门围墙被推倒,我们及时把发生的破坏事件报告给了当地派出所,但半年过去,无人负责处理此事。

半年后,政府出动了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城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来三分院,实施遣散三分院人员计划,同时出动了所谓的村民代表20多人来逼迫我们离开,并限期十天内搬出,由于政府给予的压力和村民代表们的无理纠缠,加上村民代表中的一位(据说是某县房地产开发商)对我们说:“你们动不动?你们不动,我动你们!”更因为从十一月五日至我们离开的半个月内,每天有政府工作人员和所谓的村民代表共计三十多人骚扰,使我们不得安宁,最后把我们逼出了家园。

根据我们了解,所谓的20人左右的村民代表并不是村民们选出的代表,我们要求村民代表们出示身份证件,将村民代表们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告诉我们,结果没有一人愿意出示身份证,也拒绝了我们的要求,我们不知道这些村民代表到底是什么人物,但其中参与发话的两位,一位女性和一位男性,最后证明不是村民代表,而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有村民代表说我们与房东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我们撤离时,又强行要求我们签订“自愿解除合同”的协议,说合同无效,又强行要求签解除合同协议,这不矛盾吗?

即使合同无效,也不能非法侵占我们的财产吧?这不公然违背宪法吗?

三分院被侵占,根本不是村民们的意愿,而是当地政府策划并实施的方案。

在万恶的旧社会,政府也不会这么放肆地侵占私人财产吧?

我们的财产已经被当地政府侵占了,我们要求当地政府还回我们的三分院。

希望当地政府一月内给予我们答复,若到时不答复,就默认了我们的请求,我们将搬回我们合同期内的家园——三分院。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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