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限制了宪法赋予我们的自由

雪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临沧市临翔区森林公安,于2014年元旦下午1点至6点30分期间用其“森林防火”车辆堵住了第二家园四分院通往外界的唯一通道,6点多,我们的车辆要出去办事,结果出不去,森林公安的车辆停在大门口路上,车辆内无人,于是,我向森林公安局用电话提出抗议,约20分钟,森林公安派人来将其车辆开走,但其车辆并没有开远,继续停在不远处监视我们,直到夜晚11点才开走。

森林公安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宪法,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

更为奇巧的是,就在森林公安堵住我们通道的期间,我们几次修复几次破坏的吃水管道又被破坏了。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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